第四部 虎胆县令 第三十章 拉锯战(2) (第3/3页)
会,让上至朝廷,下至黎明百姓,都知道了他宇成是一个认真、细致、英明的好官。
这样一想,宇成反而有些不好意思起来,他能感觉到这个过程中,从头到尾,他自认为的丁晋的“倔强”,其实都是一个正直的、有能力的官员据理力争,不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的正常做法。但却被自己认为是和自己“对着干”。后来两次反驳,其实自己已经带上了强烈的个人情绪,而丁晋始终恭敬有礼地称述证据和事实,这么一对比,他这个上司实在太不称职了。
有了如此想法,宇成便打消了继续刁难丁晋的念头,批了“同意”的观点,然后,认认真真地写下“结案报告”,呈送刑部最后审核。
刑部对他们做出的判决很是赞赏,称赞宇成所拟申详为“合情合法”。“情”可以指情节、事实,但在这里的意思应该是特指“情理”,是一种推崇“中庸”、“均衡”的社会价值判断。讲高了和“己所不yù,勿施于人”的“仁恕”之道相近,讲低了则和“抹稀泥”、“捣糨糊”等同,将案件的处理尽可能符合当地社会能够普遍接受的一种思想观念状况。
不过从刑部的“表扬话”可以看出,在古代,因为适用法律的前提是要“合情”,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因此,审案官员们便有很多zìyóu挥的余地。
就此,一场因为判决意见不同而引的“拉锯战”偃旗息鼓,在这场风波中,宇成因为“斗气”反倒成就了“美名”;而倔强、不屈服的丁晋,难道真像人们所说的那样,犯了傻劲,傻乎乎地为一对不值得同情的jiān夫yín妇,不仅大费周折,而且还惹恼了上司?
在这桩案子过去很久以后,爱思考的古真然还在想着一个让他疑惑不已的问题:难道一向细心谨慎的丁晋,真的会疏忽到竟然将王氏和阿四“小婚”的事实,忘记在禀帖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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