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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 虎胆县令 第二十九章 拉锯战(1)

第四部 虎胆县令 第二十九章 拉锯战(1) (第2/3页)

俗,又称“待年媳”“养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女孩,待到成年正式结婚。这虽是一种落后不合礼制地习俗,但存在即是道理,贫穷的人家生下女儿无力养活,只能把她给了别人求条活路;而男方抱养“待年媳”,不需要财礼,也可以大大减少结婚的开支。这种“你情我愿”的事情,只要不触及朝廷利益,在古代是被允许的。“叔侄通jiān案”说地便是一桩“童养媳”长大后,生意外变故地案子。

当地有农户浦家,其子浦阿四在八岁时,定了一名七岁大地“童养媳”王氏。结果浦阿四在十岁的时候意外夭折,“童养媳”王氏继续在浦家生活,和浦阿四的小叔叔rì久生情,生关系,“通jiān之情”后被人现,于是扭送官府。

个接手案件地人是预审的“承办吏”王荣,王荣按照律例拟稿,侄媳与叔父通jiān,为十恶大罪中地“内乱”,jiān夫jiān妇拟配附近地方充军。稿子撰好后,呈给县令丁晋阅。

丁晋观后,先没说什么,但却将此“判稿”放到一边,“秘书”凌淮便知道大人这是犹豫不决,暂且将此案子搁置不论,于是细心地将案稿收起来,以待丁晋一会查阅。

果然,等丁晋忙完公务后,便让凌淮拿出案稿重新端详,第二rì又叫来浦家的街坊邻居,一一盘问,还询问了浦阿四的父亲几句。

第三rì,丁晋开堂审理此案,因为案情没有什么曲折和内情,王氏和男犯对自己的行为也都供认不讳,于是很快便结案宣判。结果却是让不少人颇为惊讶,因为丁晋的“判决”似乎太轻了些。

丁晋的判决是将王氏二人按照平常人之“通jiān罪”处罚,处杖一百,枷号一个月。

因为此案事涉“名分”、“常伦”大事,所以更需要申详上级,丁晋宣判后,洋洋洒洒地写了一大片“禀帖”,然后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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