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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 虎胆县令 第三十八章 治民有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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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 虎胆县令 第三十八章 治民有术 (第1/3页)

黄龙五年(769年)一月,丁晋等人回到了裕县。

虽然告假近两个月,但县署积压的公务并不多,一是因为正值年节,朝廷自上而下的事务都少了很多;二是县署有索秀玉、崔斯立等副长官留守,一般的公务他们可自行处置。

再一个原因便是因为此时的人口远不如后世多,加上民风淳朴,且丁晋懂得适当放权,县署的政务并不繁多;不过说是民风淳朴,其实是百姓不太愿意和衙门(zhèngfǔ)打交道,一般遇到什么事情,总是找德高望重的士绅乡老私下解决,除非遇到重大的事情,才不得不求助“父母官”。

正是因为此,丁晋便将一些不重大但琐碎的民事纠纷,委托乡里有德学、且为民众所敬重的长者配合自己共同处理。这里讲的“配合”和“共同处理”,其实就是他自己当甩手掌柜,让乡老们先行处理完后,再交给县署审核裁定。如此这般,便大大jīng简了衙门公务,一些不必要的事情不再占用zhèngfǔ资源。

不过交给下面士绅、乡老、里胥们一定权势,有利也有弊,很可能一些心机狡诈之人,会从中徇私舞弊、为非作歹;或者他们自认为公平、公正的处理决定,也可能会有错误。这便需要负责最后审核的县署这一关,要认真地把好关。这次,丁晋回来后。先将紧急地几件朝廷公务解决,然后所做的要事情便是审核下面递交的“处理报告”,结果,便从中现了一件很让他恼火的案子。

这件被乡老们轻描淡写处置的事情是这样地:说是槐树乡有个叫江伯儿地非常孝顺之人,因母亲生病。割胁入药。服之不愈,又祷于神,许愿说如能使母亲病愈,愿杀子以祀。后来母亲病好了,他果真把一个已有三岁的儿子杀了祀神。可这算是“孝”行呢。还算是恶行?知悉内情后。族老士绅们吃不准。不过感怀他的诚孝之心,暂裁定为“虽嫌愚酷,情有可原”。拟罚他服苦役半年以示惩戒。

这份“处理报告”递交县署后,凌淮便觉得乡老的处置有些欠妥。依着丁大人的xìng格,绝对不会附议。于是等丁晋回来后,禀上地份报告便是这件事情,丁晋果然大怒,道这是“凶杀之案”,长者之辈何敢自作主张,又气愤地说:“是父子天伦,百姓无知,迷信昧心竟杀其子,此乃灭绝伦理之惨事!责令严办!”

于是下令将江伯儿逮起来,审问后供认不讳,先打一百杖,然后经上面审核无议,配南海之岛充作军夫。

这件“愚孝案“后,丁晋对下面放权开始谨慎起来,严格规定了乡老们可以插手和不可插手地具体事务范围;并严责他们,即使看似再微小之事,也需认真细致对待,倘若生差错和过失,也会按照事情地严重xìng,查办有关人等的责任。

不过总的来说,由社会威望人士,协助zhèngfǔ管理教导民众,确实能够取得单纯由县署不能够达到地效果;而且还能节约公务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将官吏们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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