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五章:冀东事变(六) (第3/3页)
和联苯氰化砷以及糜烂性的芥子气和路易氏气,偶尔还有窒息性的光气,氯化钾基吡啶和氰酸气。国际上对于化学武器的使用有明确的规定,而日军使用的化学武器在国际上是属于违禁武器。为了掩盖进行毒气战的罪行,日军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规定将毒气称为特种烟,弹药和弹药箱的标记必须除掉后才能交付部队使用,为了区别普通弹药,日军在化学弹剂上印制红色或蓝色及其他几种颜色的标志带。如黄1号表示芥子气,黄2号表示路易氏糜烂性瓦斯,茶色表示氰酸钾,蓝色表示碳酰氯,红色表示氰化砷。各种型号的毒气弹的威力也不同,为此日军还特意设置了严密的授权制度,先是由国内或者是国外的生产基地将所谓的特种烟生产出来,这种生产是绝密的。然后再交由一线作战部队使用,一般都是有方面军司令官亲自授权。授权使用也有明确规定,授权使用的是红一号,那么作战部队就必须使用红一号,而不能使用黄一号或者是黄二号。
日本军队对化学战始终抱有极大的热情,不惜投入极大的人力物力来研究化学战。早在于1928年开始实验性生产芥子气。6年后日本人生产毒气的能力就已经达到了可怕的每周一吨路易氏气的产量,同时日军的使用化学武器已达到了很强的攻击作战能力。日军的毒气兵器种类繁多,除各种毒气航弹,炮弹外,主要还有毒气筒,布毒器,布毒车,毒气钢瓶等等。
日军在中国大陆使用最多的毒气就是被称为“红色”的砒霜类毒物联苯化砷,同时在使用中日军要求必须努力歼灭敌人,毁灭人证。但是在和韩云华所部的历次作战中,日军的毒气几乎都起不了什么作用,所以也就谈不到什么毁灭认证之说了。但是日本运到中国的总弹药中,有三分之一是化学弹药,这却是不争的事实。
日军进行毒气战的部队有三种:野战瓦斯部队,迫击大队和步兵临时烟部队。野战瓦斯部队和迫击大队是日军是日军专业毒气部队,可以进行大规模的毒气攻击,步兵临时烟部队为步兵中临时改编组成的毒气攻击部队,实施局部放毒。而第六师团配备的毒气部队就是野战瓦斯部队和迫击大队各一个,其中尤以野战瓦斯部队的规模最为庞大,从后勤到前沿...[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