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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六十六章 不要带血的GDP

第一千零六十六章 不要带血的GDP (第2/3页)

靠政府的几个人去检查督促,根本不可能使企业实现真正安全,一句话,县长撤了,市长、厅长撤了都没用,重在企业。

出了事故,政府有责任是肯定的。但一味强调什么监管,那已经是误入歧途了。

看看美国、澳大利亚、南非等国家,怎样使企业有责任心,使其无法承担事故的后果,不敢把安全不当回事,才是真正要做的事情,从而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

另外一个,就是很多矿的管理,权力并不在当地政府,钱和好处拿了,发证管理都在国家部委,而把事故、安全等责任留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却没有有效手段去进行管理,或者根本管不了,这才是真正最大的安全隐患。

如今一些矿上的管理极其混乱,责、权、利极端不对等。国家现在是九龙治水,一片乱象,多个部门乱管、不管,有了好处大家都出来,有了责任都相互推诿,发改委、国土部、公安部、环保部、能源局、安监总局、煤监局、工商局等几十个部委都在发证夺权,都知道矿产这方面是一个香饽饽,里面的油水大大的,而到了出事故的时候,一个个把自己推的干干净净,真不知道发证时候的勇气都到了哪里。

事故处理到最后,可怜的是地方政府成立的矿产管理部门,实际上权力并不大,但几十个部门和政府的责任都给担了。上头没人说话,处理起来都一批批的,弄得地方人人谈到矿难就色变,分管领导们也是头痛万分,在这种情况之下,也是抱着没出事儿是运气,出了事儿的倒霉的心态,有钱的时候就多贪点儿,多花点儿,省得出了事情享受不到不说,还要担责任,久而久之,就是一个行业的**。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就是事故处理乱,责任不清。建设的事故,建设部门、建设单位来承担责任,超层越界由国土部门、煤矿企业来承担,生产事故应由发安全证的煤矿监察部门来承担责任,民爆物品的事故应由公安部门来承担,其它事故由相应部门来承担,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往往是把地方政府乱处理一通,有权的部门没事。没权的部门处理的反而很重,这样根本起不到警示的作用。

提到矿产问题,各级政府动不动就讲监管,实际上监督就不能管理,管理则不能监督,这是一对矛盾。既监督又管理,就象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比赛就无法正常进行下去。

比如说安监总局和安监局国土部,又发证又验收又监管,又负责处理事故。这就是典型的监督管理不分,这样根本无法做到安全的管理和保障。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安全管理的责任在企业,出了事故要从重从严处理,让其从经济和刑事上无法负担事故的惩罚,政府是监督,发现问题要进行制止或处罚,企业不执行的要靠国家力量进行强制,直至法律制裁,这才是治本之策。

父子二人在路上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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