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9回 天园牌商标之争 (第2/3页)
仟零叁拾万元与杨秀芸所持有的天园家私商场的股份转让费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相抵,甲方只付给奋强公司人民币叁拾万元。由于双方交易数额巨大,两项转让费项目不同,财务人员无法操作,按照会计核算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双方的转让费为各付各的,收支两条线,即甲方天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支付奋强公司XJ县城市规划建设开发土地转让费人民币壹亿伍仟零叁拾万元,分五年支付,第一年为人民币肆仟零叁拾万元,之后每年为人民币贰仟万元,直到转让费人民币壹亿贰仟零叁拾万元付清为止。同样,乙方奋强公司,根据协商,分五年支付,第一年为人民币肆仟万元,之后每年为人民币贰仟万元,直到转让费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付清为止。双方协商,支付费用的日期最迟为每年的十二月,不能跨年度,跨年度支付视为逾期支付。如果逾期支付,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缴纳违约金利息,同时按违约金额的1%缴纳滞纳金。”
在场的杨秀芸看到这份合同,一时想不起来了,便问身边的曾莉,问:
“这份合同是怎么回事?”
曾莉有些尴尬地回答:“这是因为财务处当时做账有困难,收支双方不能凭空相抵,做账必须要有依据,因此就拟了这份合同。我记得你当时正在开会,连合同都没仔细看,就匆匆签字了。”
秀芸一下子有些想不通了……为什么已经两年了,华奋强没有按照合同追问她支付新津县城市规划建设开发土地转让费呢?其实的确是华奋强事情多把这事遗漏了,当时华奋强想了两帐相抵只有30万元的差额,也就不计较了,没有想到的是由于财会做账的问题,重新签了这样一份合同,他也是在与孙芬谈话时,匆匆签下这份合同的,因为这份合同是孙芳与对方协商时拟定的,当时奋强公司所有公章都在孙芳手里。华奋强签字之后,也把这事忘了。
有了这份补充协议,杨秀芸的官司必然败诉。从法院回到公司,她把曾莉臭骂了一顿,这么重要的合同,为什么不跟她说,曾莉只能忍着,因为合同不在她的手里,合同签好后,作为会计做账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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