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0章 洞穴奇案 (第3/3页)
,这就类似你在原始丛林迷了路,都快死了杀死了一只大熊猫充饥,这自然是不犯法的,不然还能等着让大熊猫吃了自己?这不是教条主义的蠢货吗?
第三个唐丁法官就不用讨论了,因为他直接放弃了判决,选择了退出。
第四个是基恩法官,他坚持判决有罪,而且拒绝任何道德、情理的讨论。他认为法官的职责就是法律的执行者,不应该受道德、情感等因素影响。
第五个汉迪法官,他宣布剩余四人无罪。他和基恩法官的意见刚好相反,他认为,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是服务于社会和民众的,所以法律条文和法律本身要贴合社会现实,不能死抠法律条文,如果法律条文有漏洞,或者出错了呢?难不成也要一条道走到黑,知错犯错?这不是大傻逼吗?
后来这个洞穴奇案在社会上引发了剧烈的讨论,到今天为止,大概有两类观点得到了大部分人的主观认同。
第一类是契约论,这一类人群认为,这五人既然达成了契约,并且自愿遵守约定,加上他们身处绝境,所以不用遵守法律约定,自然也就不构成违法犯罪。
但这个提议刚产生就有了大批的反对用户,这些反对者认为,生命权至高无上,任何人不得剥夺,在生命权面前,这份契约无效。
接着是第二类,也就是功利主义人群,他们认为牺牲一个人可以拯救四个人,整体利益可以获得最大化,应该无罪释放。
不过很快就有反对者认为,杀人本身就是恶,不论理由、不论结果,只要杀人就得受到处罚。
这些人还认为,如果身处绝境,哪怕饿死,也不能杀人。
不过他们的说法刚一出现,又产生了大批的反对者。
这些人认为,人是有自私性的,人类之所以发展,就是因为自私性,说直白点,谁特么不想活着?人在饿到极限的时候,别说杀人了,就算屎都能吃出猪肉味,所以杀人吃肉只是遵从原始本性,更何况之前以前产生了契约协商,如果要秋后算账,这特么就有些不太地道了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