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8章 出版律法订 (第2/3页)
第三层“争议模糊地带”的条款制定最为棘手,也最考验智慧。狄仁杰提出了“四看原则”(动机、依据、影响、方式)的具体化方案:
•关于政策批评与学术探讨:设立专门条款:“士民议论朝廷政令、官员政绩,或就经史百家进行学术探讨、撰文著说,若出以公心,有所依据,言辞虽激,而无诽谤、煽动之实,有司当予包容,可进行训诫、引导,或令其公开辩论,一般不轻易施以刑责。但若假借议论、探讨之名,行诽谤、攻讦、煽动之实,或所言明显悖逆常理、有害风俗,经有司与通儒审议认定,仍当依法惩处。”孔颖达对“学术探讨”范围过大表示担忧,坚持加入了“通儒审议”环节,并规定“对先圣经典之核心要义,不得以探讨为名,公然曲解、否定。具体标准由国子监定期议定公布。”
•关于文学、艺术创作:单列一条:“诗词歌赋、小说戏曲、图画等文艺之作,若含有讽喻、影射,但非直接指斥、无明确煽动作乱意图、无具体诽谤对象者,一般不以文字论罪。然内容淫秽、极度荒诞、明显有伤风化者,应予查禁,作者、刊者罚金或杖责。”这为《浮世镜》一类讽刺小说留下了模糊的生存空间,但也设立了“风化”底线。
•设立审议机构:规定“凡涉及上述争议条款之案件,地方州县不得擅断,需呈报刑部,由刑部会同礼部、御史台及(必要时)翰林院、国子监,组成‘出版言论审议会’合议裁决。重大或疑难案件,奏请圣裁。”这旨在将裁量权一定程度上收归中央,避免地方官吏,尤其是酷吏,滥用法律。
第四层“开放鼓励区”的条款相对顺利,一致同意对农桑、水利、医药、工艺、算学、地理等实学著作,忠孝节义、教化人心的文艺作品,朝廷准许发行的官报、政令解读等,予以登记优先、税收减免(甚至免税)、优秀者由朝廷或官营印书馆资助刊行的鼓励。狄仁杰特别提议,每年由礼部牵头,评选“有益教化、利国利民”的优秀出版物,予以表彰奖励,并建议在国子监内设立“新学书局”,专门负责收集、审定、推广此类著作。
除了禁止与鼓励的内容,法律还设立了关键的程序性规定:
1.登记备案制:凡刊印、发售、公开设讲(超过一定人数)涉及文字图画内容者,需向所在地州县衙门登记,载明编著者(或主讲人)、刊印者/讲所、主要内容概要(初期可简单分类)。不登记而擅自刊印传播,处以罚金,作品没收。这并非事前审查,而是便于追责和管理。
2.连带责任:作品违法,作者、编者、主要刊印者、明知违法仍大量发售传播者,承担连带责任。这迫使各个环节都需谨慎。
3.举报告发与反坐:鼓励知情者告发违法出版物,查实有奖。但若诬告,反坐其罪,以防滥告。
4.境外流入管理:对从外藩流入的书籍文字,比照此法,由市舶司及边境州县负责查验,违禁者没收焚毁,相关人员惩处。
最大的争议之一,在于是否设立“事前审查”(送审制)。以孔颖达、来俊臣为代表的保守和严厉派,强烈要求对所有民间出版物实行刊印前送官府审查,合格后方可刊行,认为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而以魏元忠、裴行俭及李瑾为代表的一方,则坚决反对,认为这在实际中不可行(审查量巨大,且会严重拖延信息流通,窒息文化活力),且极易导致权力寻租和思想禁锢。狄仁杰居中调和,最终采取了折中方案:对普通书籍、小报,实行登记备案和事后追惩;但对涉及“核心禁区”和“伦理红线”中特别敏感内容(如涉及皇室、高层官员、重大军事、宗教教义争议)的书籍,或首次登记的新办报刊,官府有权要求其提交样本进行“重点查看”,但需在十日内给出明确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这实际是一种有限的、有条件的事前干预,而非普遍审查。
另一个争议是关于“公藏图书馆”的藏书标准。孔颖达等人要求严格审查,凡不符合“正道”的书籍一律不得入藏,甚至要求清理现有“问题”藏书。裴行俭、魏元忠及代表“格物院”参与讨论的沈括等人则主张,公藏图书馆应以“广博收藏,兼容并蓄,但分级管理”为原则,可设“公开阅览区”(放置经史子集、朝廷认可的典籍、有益教化的通俗读物)和“特许阅览区”(存放有争议但有一定学术价值,或涉及专业知识的书籍,需有一定功名、或经特许方可查阅)。最终采纳了分级管理方案,但“特许阅览区”的准入标准制定权,交给了礼部和国子监,这为保守势力留下了一定控制空间。
历时近两个月,草案十易其稿,争论、妥协、修改,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