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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9章 金融秩序定

第349章 金融秩序定 (第2/3页)

家势力,警告他们不要将朝堂之争延伸到市井、用阴损手段破坏国策,又未彻底撕破脸皮,给了对方一个台阶,却也留下了一道深深的疤痕和警告:天后洞若观火,任何小动作,皆难逃法眼。

血腥的清洗和精准的敲打,如同在北风凛冽的旷野中点燃了数堆冲天的篝火,火焰吞噬了枯草,也照亮了黑暗,更让远处窥伺的狼群,不由自主地后退了几步,发出压抑而惊惧的低吼。朝堂之上,关于宝钞的公开非议几乎绝迹。市井之间,那些关于宝钞的流言蜚语也骤然消失。一种新的、混合着恐惧与敬畏的秩序,在黄金和血光的共同映照下,初步建立。

第二把火:立制与筑堤

然而,李瑾深知,杀戮和震慑只能治标,建立稳固的制度才是治本之策,才能让宝钞乃至整个金融体系,从依赖君王个人权威和暴力威慑的脆弱状态,转向依靠规则和信用的可持续轨道。挤兑危机暴露出的问题——兑换网络薄弱、准备金管理不透明、信用支撑单一(过度依赖黄金)、应对突发能力不足——必须尽快解决。

在武则天的全力支持下,李瑾推动了一系列紧锣密鼓的立法和机构建设:

第一,颁布《大唐通行宝钞条例》及《大唐皇家银行章程》。这是两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前者以律法形式明确了宝钞的法偿货币地位,规定了其发行、流通、兑换、防伪、作废等各个环节的规则,并将破坏宝钞信用(包括拒收、伪造、贬损、囤积居奇、散布谣言等)的行为,定为与私铸官钱同等的重罪,量刑极重。后者则正式确立了“大唐皇家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法定地位,明确了其“经理国库、发行货币、调节金融、维持稳定”的核心职能,并初步规定了其组织结构、资本构成、准备金制度等框架。虽然许多细节尚待完善,但一套迥异于以往、具有现代金融雏形的规章制度,已然确立。

第二,完善准备金制度,设立“平准基金”。鉴于挤兑中暴露的准备金(主要是铜钱和黄金)调度问题,李瑾奏请设立专门的“平准基金”,其资本金部分来自抄没逆产,部分从国库拨付,由大唐皇家银行直接管理运作。该基金的首要职责,便是在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如挤兑、投机性囤积等)时,入市干预,通过公开买卖金银、调节货币供应等方式,平抑物价,稳定币值。这实际上是国家调控经济的早期金融工具。同时,规定银行必须保持一定比例(初期定为三成)的“发行准备金”(包括金银、铜钱、优质绢帛等易于变现的资产),并定期(每季)向朝廷(实际是向天后和指定的监察官员)公示准备金状况,增强透明度。动用大盈库黄金的非常之举不可复制,必须建立常态化的、可信的储备支撑。

第三,构建“银行-钱庄”双层体系,规范民间金融。在严厉打击非法地下钱庄的同时,李瑾意识到,完全取缔民间金融既不现实,也无必要。他推动出台了《民间钱庄管理暂行法》,对愿意守法经营、有一定资本实力的民间钱庄进行审核、发牌,将其纳入监管。这些“官督民办钱庄”可以经营存款、放贷、兑换(小额的宝钞与铜钱兑换)等业务,但必须接受大唐皇家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缴纳一定比例的存款准备金存入皇家银行,并定期报送账目。皇家银行则扮演“银行的银行”角色,在必要时可以向这些钱庄提供短期资金支持(再贷款),同时通过调整对这些钱庄的存款准备金率、借贷利率等,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信贷规模和货币流通。此举既规范了混乱的民间金融市场,又将其转化为国家金融体系的有效延伸和补充。

第四,拓展宝钞应用场景,构建信用网络。除了继续强制官府收支、大宗交易使用宝钞外,李瑾着力推动宝钞在更广泛民生领域的应用。他推动在长安、洛阳试点,由官府出面担保,与信誉良好的大商号合作,推出针对普通市民和小商贩的“小额宝钞信贷”业务,以极低利息(甚至无息)提供短期小额贷款,帮助其周转经营,但必须以宝钞形式发放和偿还,这既推广了宝钞,又在一定程度上活跃了底层经济。同时,利用平息挤兑后宝钞信用飙升的契机,大力宣传“存款”概念,鼓励百姓和商贾将暂时不用的铜钱、金银乃至宝钞本身,存入大唐皇家银行或官督民办钱庄,获取微薄但稳定的“息钱”(利息),并享受汇兑、保管等便利。虽然初期应者不会太多,但这无疑是培养民众金融习惯、将社会沉淀资金纳入国家金融体系的关键一步。

第五,深化外汇管理,建立情报与协调机制。针对国际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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