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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1章 新“南山”必胜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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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1章 新“南山”必胜客 (第1/3页)

“混蛋!”

冰冷的钢笔被重重拍在厚重的红木办公桌上,发出沉闷的巨响。

殷明珠靠在宽大的老板椅里,胸膛微微起伏,那双锐利如鹰隼的眸子此刻燃烧着冰冷的怒火,紧紧盯着桌上摊开的晚报娱乐版头条,醒目的标题刺入眼帘:《思霏传媒公开指控明珠传媒创意抄袭,证据确凿,不日宣判,昔日闺蜜疑因商业利益反目成仇》。

报导内容极具煽动性,引用了思霏传媒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管”的言论,声称明珠传媒多个爆款综艺和影视项目核心策划案,均存在明显抄袭思霏前期内部提案痕迹。

文章虽未直接点名殷明珠,但字里行间的指向性昭然若揭,更将“闺蜜反目”的戏剧性冲突渲染得淋漓尽致。

大有殷明珠利用“好闺蜜”这个词套取思霏传媒内部信息一般。

“好你个许思琪!好你个杜媛媛!”

果然被殷明珠料中了!

殷明珠从齿缝里挤出冷笑,指尖无意识地用力,几乎要将报纸的边缘捻碎。

虽然法院还未正式开庭审理思霏传媒起诉明珠抄袭的案子,但在杜媛媛,即许思琪那位曾是电视台副台长、深谙舆论操控之道的母亲的授意下,思霏传媒的舆情攻势已经抢先发动,并且来势汹汹!

他们没有选择业内低调沟通或法院函告,而是直接将“抄袭”的帽子通过媒体扣了过来,言语凿凿,证据罗列,(尽管那些所谓的“证据”在殷明珠看来似是而非,她坚决不认为自己存在抄袭。)更是毫不留情地撕破了最后一丝情面,一点余地都没给明珠传媒留。

这招“舆论先行”极其狠辣。

仅仅一夜之间,“明珠传媒抄袭”、“闺蜜反目成仇”、“商业道德沦丧”“剽窃好闺蜜创意”等关键词便如病毒般在各大纸质媒体平台和社交网络上疯狂蔓延、发酵。

不明真相的网民被煽动,竞争对手暗中推波助澜,明珠传媒的名声一下子就臭了,合作方纷纷打来电话试探询问,一时间风声鹤唳,舆论压力如同海啸般压向明珠传媒。

殷明珠放下报纸,嘴角却勾起一抹冰冷的、带着血腥气的弧度。

愤怒?当然有。

但更多的,是一种猎人看到猎物踏入陷阱的冷酷计算。

杜媛媛这招看似凶悍却暴露了对方在法律证据链条上的底气不足,急于用舆论审判来裹挟司法。

“于丽!”殷明珠按下内线电话声音冷静得不带一丝波澜,“通知刘律师团队按计划B执行,另外,让公关部准备好通稿和发布会预案。”

几天后,申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民事审判庭。

气氛凝重肃穆。

旁听席上坐满了各路记者,长枪短炮对准了原告席上的思霏传媒代理律师和被告席上的殷明珠及其律师团队。

空气中弥漫着无声的硝烟。

杜媛媛坐在旁听席前排,姿态优雅,眼神却带着志在必得的锐利,仿佛已经看到了殷明珠败诉后灰头土脸的模样。

她身边的思霏传媒法务负责人和代理律师李律师,神情也颇为放松。

庭审围绕着思霏传媒指控明珠传媒抄袭的核心证据展开。

刘律师作为明珠传媒的代理律师,经验老到,言辞犀利。

他逐条反驳对方提交的所谓“抄袭证据”,指出其关联性薄弱、独创性不足,甚至存在时间线上的逻辑硬伤。

他指出,思霏传媒提供的策划案初稿时间模糊,修改痕迹明显,无法证明其构思早于明珠传媒;而明珠传媒则提供了完整的创意来源链、时间戳记录和独立创作过程的详实证据。

刘律师的辩护条理清晰,逻辑严密,逐渐瓦解了原告方精心构建的指控壁垒。

陪审席上法官的表情若有所思。

经过长达数小时的激烈交锋和举证质证,主审法官敲响了法槌。

“肃静!”

法官环视全场,声音沉稳地宣读:“经过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原告思霏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明珠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所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清晰、充分地证明被告方存在实质性抄袭行为,亦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排除合理怀疑。因此,对于原告方主张被告抄袭其核心创意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砰!”犹如晴天霹雳!

杜媛媛脸上的自信瞬间凝固,化为一抹难以置信的苍白!

她猛地攥紧了手中的文件夹,指节因用力而发白。

代理此案的李律师虽然早有预料,但脸色也变得极其难看,额角渗出了细密的冷汗。

然而,这还不是结束!

就在法官话音落下的瞬间,刘律师刷地站了起来,声音洪亮而清晰:“审判长,各位法官!鉴于原告思霏传媒公司在本次诉讼之前,无正当理由、亦未向我院提交任何正式证据的情况下,即通过其关联媒体、网络平台等渠道,大规模、持续性地散布不实信息,恶意指控我方当事人明珠传媒公司存在抄袭行为,对我方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品牌形象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相关不实报道已形成广泛传播,导致我方直接经济损失巨大!”

刘律师目光如炬,扫过脸色煞白的杜媛媛和李律师,继续铿锵有力地陈述:“对于原告方这种恶意诉讼、滥用诉权,并借此进行舆论攻击、诽谤中伤的行为,我方当事人明珠传媒公司保留一切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现依据《共和国民法典》及《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方当事人明珠传媒公司,正式向贵院提起反诉!”

他举起一份早已准备好的起诉状副本:“反诉请求如下:一、判令反诉被告思霏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我方当事人的一切诽谤行为,删除所有不实信息,并在其官网、主要合作媒体及网络平台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日刊登道歉声明;二、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因其不正当竞争及名誉侵权行为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暂计人民币伍仟万元整;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以上反诉状副本已提交贵院!”

这一记反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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